煤矿“三违”现象界定标准
2019-05-09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帽的。
12.破坏井下**、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t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解除火种的。
32.高空作业不系**带的。
33.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34.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
35.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36.装火车皮试、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挂车的。
37.焊接人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3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39.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40.交叉作业**距离不够,不采取**措施的。
41、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
42.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43.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
44.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阀的操作人员。
45.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阀的。
46.不沿**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
47.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
4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49.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50.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
51.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轻微“三违”
52.井下脱帽休息的。
53.进入井口**文化走廊不戴**帽的或者矿灯不戴在**帽上的。
52.下井携带物品在井口登记,上井未及时消户的。
53.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54.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队的。
55.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道档行走的。
56.在架空乘人索道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索道不文明、不规范的。
三.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
57.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前探梁的。
58.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设施的。
59.空顶作业的人员。
60.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61.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防护栏以里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
62、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
63.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64.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
65.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66.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67.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
68.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69.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70.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二)一般“三违”
71.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放炮平行作业的,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72.拉移转载机时,两股受力链两侧及锚固站周围4米范围内有人的。
73.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封闭的。
74.恢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75.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
76.机掘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
77.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煤机司机。
78.掘进机前扶棚与掘进机维修平行作业的。
79.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5棵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的。
80.采煤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的。
81.安博在线更换截齿或距滚筒3米范围(溜子挡煤板除外)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82.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泵站司机。
83.采面顶板来压,或老塘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
84.切顶排t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85.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责任人。
86.工作面上下端头t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
87.炮采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飞扬严重的。
88.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上岗的。
89.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个棚距超过标准规定,又不采取措施的。
90.煤机、掘进机、扒装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
91.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的。
92.安博在线上未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
93.两巷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3棵低于规程要求的。
94.掘进迎头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
95.扒装机少挡绳栏而使用的责任人。
96.扒装机无照明灯作业的班组长。
97.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98.井下施工中对电缆等没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
99.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
100.不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
101.未对起吊架棚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
102.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103.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
104.岩巷迎头锚杆连续3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
105.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5棚前后错差大于200mm以上,悬臂不一致的支护。
106.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的(离操作点5米之外的)。
107.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108.高档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支设的支护工。
109.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110.在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
111.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的。
112.上下山迎头牵移扒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勾头的。
113.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
114.高档工作面貌有人进入机道工作时,5米范围内动棚的。
115.用单体生根不拴**绳的。
116.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机。
117.不在指定修理峒室检修电钻的。
118.电钻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
119.小于煤岩体Z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
120.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
121.安博在线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122.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时,距煤机距离不足10米的(高档面)或综采面不足15米的。
123.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124.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
125.采煤工作面用溜子运送物件时,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不停溜子取料的。
126.高档工作面调整支架时,一人单独操作的。
127.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128.回采工作面回柱20米范围内平行作业的。
129.用顺槽溜子、装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的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的。
130.以工作面机头时,开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责任者。
131.延伸工作面溜子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
132.采煤工作面采用放炮回撤单体支柱的。
133.喷浆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
134.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35.锚杆安装时的预应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
136.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倾角大于30度的上山支护施工,没有脚手或没搭工作平台的。
137.炮采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责任人。
138.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
139.开扒装机、综掘机不开灯的。
140.用千不拉回撤单体支柱时,将绳套拴在活柱体上的。
141.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
142.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员工作的。
143.多台电钻同时钻眼时,交叉作业的。
144.锚喷巷道前探梁安装卡环的锚杆,有3棵Z大外露长度超过规程规定的。
145.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的。
146.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责任者。
147.采掘工作地点未采取个体防尘措施的。
148.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
149.工作面或两巷超前维护连续2-4棵单体不拴**绳的。
150.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
151.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
152.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
153.回采工作面中,随意丢失顶煤或底煤的责任者(规程规定的除外)
154.采煤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3棚均不铰接的。
155.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
156.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
157.斜巷扒装机无护身点柱打设不牢的司机。
158.炮采或高档工作面端头支护3处使用不全的双楔梁肖子的维护工。
159.高档或炮采工作面有3棵铰接梁水平肖子立放的或2处使用不带绳水平肖子的。
160.手扶钻杆打眼的。
161.未按设计位置,施工峒室或车场的。
162.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163.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或机道有人工作时,10架范围内检修或移动支架的。
164.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165.推拉移工作面前后部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移溜工。
轻微“三违”
166.话机距迎头或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
167.掘进巷道轨道铺设滞后迎头60米以上的责任人
168.采煤工作面联网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四/机运专业
(一)严重“三违”
167.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提升能力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
168.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Z接责任者。
169.滚筒驱动皮带机,没有使用经检测合格的阻燃胶带的。
170.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暴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171.无**措施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主要负责人。
172.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
173.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
174.提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175.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
176.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177.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
178.乘坐电机车(电瓶车)及矿车的。
179.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180.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181.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
182.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 合丝数少于6丝的责任者。
183.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184.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185.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的。
186.斜巷提松车时,不使用**设施的,**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87.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
188.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
189.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解除前,擅自动车者。
190.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的。
191.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二)一般“三违”
192.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
193.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
194.用千不拉起吊重物,千不拉的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重物吨位的。
195.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有规程措施的除外)。
196.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
197.提松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有t殊措施的除外)。
198.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99.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
200.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201.2米及以下和提人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布用的。
202.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者。
203.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
204.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而继续使用的。
205.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206.在架空线下运输高度超过轨面1.8米设备时,上方没有铺盖绝缘皮子,并使用绝缘绳固定好的。
207.起吊设备上站人的。
208.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
209.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的。
230.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
231.井口**门、摇台、推车机、阻车器与罐笼到位信号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的继续使用的。
232.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置不可靠的操作司机。
233.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234.溜煤眼无篦子、警示装置或篦子不使用的。
235.电机车、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236.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237.井下使用电缆的 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
238.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
239.电气设备标志牌注的整定制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240.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241.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者。
242.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
243.付井在提升人员时,不按规定上、下罐笼的责任人。
244.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者。(自动化开车除外)
244.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
245.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
246.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247.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
248.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b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者。
249.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作电钻电源无措施的。
250.小绞车双向提升的责任者。
251.多台皮带运输机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
252.运输机无**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
253.转载机运行时,人员在桥拱下行走的。
254.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粉的。
255.无故将停放车辆压道岔的。
256.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封车稳车措施的。
257.罐笼未到位,开推车机推动矿车的。
258.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
259.用机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260.车辆掉道,用电机车或电瓶车牵引复道的。
261.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上顶车的或非车场顶车的。
262.在非车场顶车不挂肖环的;前方无专人开路或顶车数超过规定的。
264.电机车开反向运行档而进行停车的司机。
265.2.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6辆的责任者。
266.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12辆的责任者。
267.电瓶车在有架空线轨道上行驶的司机。
268.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
269.罐笼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扒勾工或信号工。
270.在井上、下顶车或罐笼运行期间,阻车器打开的或人员离阻车器2米以内的。
271.乘人期间,所有的挡、阻车器没全部闭合,车辆向井口方向移动或井口两端5米内有车辆或其它物件的责任人。
272.用V型车装运设备、材料的责任者。
274.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开车信号的。
275.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
276.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者。
277.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小绞车不用混凝土浇灌基础的。
278.小绞车安装后 在未经验收,发放运行许可证前使用的。
279.井下使用手持式电钻工作而无措施的。
280.主井绞车在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的。
281.绞车扒勾工对装载物料超重、很高、超宽、偏载严重及封车不好不制止的。
282、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
283、违反规程规定推车的。
284、斜巷提升松车时,扒勾工不及时进入**峒或扒勾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285、电机车、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
286、斜巷起空勾头不跟人的。
287、两列(辆)电机车或电瓶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时,间隔不小于100米,不使用红尾灯的。
288、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不检测瓦斯浓度使用的。
289、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标志”的分别追究购货、入井、使用者的责任。
290、井下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
291、在检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时,煤仓上口部封口或封口不严的(有t殊措施的除外)。
292、压风机风包**阀、稀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的。
293、破碎机前后无挡煤矸帘的责任人。
294、破碎机处的**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不及时处理的。
295、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矸石煤块进入运输系统得责任者。
296、未经调车员同意,中途拦截电机车的或在电机车未停稳,强行从车上取销环的。
297、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
298、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见查瓦斯浓度的。
299、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
300、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的。
301、在运行线路上不切断架空线电源检修电机车的。
302、不按规定进行人行车,主付井提升装置钢丝绳试验的。
303.站在道心头不及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扒勾工。
304、车场存车个数超过规定的。
305、抢险救灾装备维修、存储不符合规定的。
306、井下电缆、胶带没有按规定进行阻燃等试验的。
307、皮带保护不齐全可靠而操作皮带的责任者。
308、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309、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
310、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
311、锅炉**阀、高低水平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312、线路停电工作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
313、锅炉管道各不见带压维护和安装,未采取相关的隔离措施的。
314、移动或使用浓酸、强酸时,不采取防护措施的。
315、用塔吊运料车提运人的。
316、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
317、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
轻微”三违”
318.电机车或电瓶车车速超过4m∕s的。
319.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320.对人行车、罐笼超员乘坐而不制止的点勾人员。
321、岗点工在工作地点看书和读报的。
五 、通防专业
(一)严重“三违”
322、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323、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
324、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325、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326、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
327、局部通风喝循环风的责任人。
328、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329、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330、违反规定的串联风。
331、瓦斯异常区为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332、井下烧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烧焊的。
333、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t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
334、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335、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
336、井下巷道粉尘堆积的。
337、工作地点有煤尘堆积的。
338、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的。
339、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
340、开拓设计、开采方案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
341、盲巷封闭不及时地责任者。
34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343、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344、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的。
345、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
346、出现瓦斯误报警的责任人。
(二)一般“三违”
347.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
348.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
344.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345.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346.y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347.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的。
348. 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
349.y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箱的。
350.y久密闭无压差计的(盲巷闭除外)。
351.y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
352.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的。
353.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
354.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355.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
356.瓦斯检查1、二遍间隔不足3小时的或超过5小时的(瓦斯异常且有t殊规定的除外)。
357.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
358.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359.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责任人。
360.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责任者。
361.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362.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
363.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
364.人为破坏风筒者。
365.角联分支未采取可靠通风措施,不能保证风流稳定的。
366.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
367.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
368.煤机、综掘机司机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
369.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
370.安博在线无内外喷雾装置的或装置失效的。
371.安博在线截煤时,不开喷雾的。
372.掘进机无内外喷雾和除尘器或装置失效的(本机无内喷雾的除外)。
373.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
374.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
375.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376.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377.炮掘工作面不安设放炮自动喷雾装置的,不使用的或装置失灵的责任人。
378.扒装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
379.掘进迎头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
380.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
381.不按规定测尘的。
382.采煤工作面冲尘违反作业规程的。
383.煤体注水不进行封孔的或封孔不严造成严重跑水的。
384.密闭不按规定要求喷堵的。
385.巷道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
386.巷道冲尘不执行冲尘签字制度的。
387.防尘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
388.延接管路不吊挂的。
389.瓦斯传感器不挂管理牌的。
390.管路安装及管路颜色没有认真执行枣矿集团字(2006)211号文件规定的。
391.不按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砌筑防火墙的责任人。
392.一个地点50米之内同时安装三台及以上局扇的。
轻微“三违”
393、瓦斯牌板 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
394、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
六.地测专业
(一)严重“三违”
395.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
396.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397.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古空区、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398.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技术措施施工的。
399.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掘进巷道停工后,未规定下达停工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通知单。
400.测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单后,未及时跟测导线、填图未到迎头的。
(二)一般“三违”
401.巷道贯通、透窝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
402.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应的迎头位置不准确的。
403.采区导线未按规程规定施测两遍的。
404.哟水患威胁,不按规定 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
405.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门施工的。
406.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停头位置,造成损失的。
407.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t殊**技术措施,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私自缩小或扩大煤岩巷柱的主要责任人。
七、其它
(一)严重“三违”
408.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
409.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
410.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
411.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
412.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
(二)一般“三违”
413.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班组长、放炮员。
414.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
415.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416.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的。
417.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418.炸药、雷管不使用**箱落锁存放的。
419.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
420.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峒室进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涤剂的。
421.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
422.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
423.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
424.放炮员或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超过局、矿规定的。
425.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
426.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427.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428.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
427.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
428.炮眼封泥长度小于规程规定的。
429.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
430.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
431.若遇t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装药的炮眼,不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
432.电雷管由非放炮员运送的。
433.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
43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435.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
436.损坏严重、车底於结煤、矸石、水泥过多,超过容积20%的井口扒勾工。
437.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器爆破的。
438.违反谁联炮谁放炮制度的放炮员。
439.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放炮员。
440.掘进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爆破。
441.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的。
442.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